根据《中国水利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为异议处理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立项标准名称、申请单位等提出异议。异议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实姓名。受理截止日期为11月19日。异议意见请寄送中国水利学会标准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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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