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正式出台

2003-12-17 22:42
    (水利学会通讯员张志刚报道)为了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治淮建设中的作用,调动广大治淮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治淮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精神,结合治淮具体情况,淮委组织制定了《淮河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日前正式施行。

    办法共分七章2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评审机构、申报条件与程序、评审程序与授奖、异议及处理、附则。办法适用于治淮中创新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成果和实用新产品、新技术的奖励,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的原则,每年评审一次,分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奖励对象是在治淮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具体奖励范围为:为治淮现代化而研究、发明、提出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等,经实施,对推动治淮事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并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治淮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推广、应用国内外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在治淮工程建设与管理、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开发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经实践证明已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办法规定:评审机构是淮委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其成员每年根据申报成果的专业特点从淮委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中聘请17名左右组成,并通过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生效。淮委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以委内各相关专业技术专家为主,同时聘请部分外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共60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获奖成果在授奖前通过淮委网站以及其他方式向全委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委办公室投诉。单位异议的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的要署真实姓名。异议分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由委办公室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必要时委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